本会介绍
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是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机构。是河南省AAA(3A)级公益慈善社团。自2009年由范文举先生倡导发起筹建,于2011年2月27日召开成立大会正式成立。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文化,复兴中华文明”; 本会使命:“庚续国学,薪火相传”; 方针目标:“国学进万家、圣贤行天下、深耕神州地、复兴大中华”。 一大批学习中华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文化的仁人志士与社会贤达走进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从而构建起荟萃政界领导、学界精英、商界领袖代表于一体的文化交流平台。九年来,河南省国学会大力普及推广国学传统文化,论坛、讲坛、讲座及国学大讲堂,遍布全省市县城乡,已在全省举办300多场《国学论坛》(千人以上+三天以上+三位老师以上),5000多场《国学讲坛》,一万多场《国学讲座》。国学会工作活动不仅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民众的大力支持和热烈响应,更是让千千万万的家庭受益。在几年来弘扬推广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对本团体的使命有更深层的理解,更高厚度的感悟,同时也有了更为清晰、更为完善的前行路线图,也更明确了我们“国学进万家,圣贤行天下,深耕神州地,复兴大中华”的践行目标。 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简称:省国学会或河南省国学会);英文译名:Hen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Study;缩写:HAPT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南省国学文化促进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国学文化研究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志于促进国学文化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弘扬中国国学,昌盛华夏传统文化,复兴中华文明。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九如东路交叉口王鼎国际大厦11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展国学方面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河南省从事国学文化研究单位以及有志于促进国学文化发展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国学学习、教育和研究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本行业者。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参加本会意愿的参与者。 (三)对传统文化倡导及认可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本会相关资料、信息查阅权和索取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14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于惠霄同志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工作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六)科研成果流转资费。 (七)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0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